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实施引产手术需根据孕妇婚姻状况及孕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未婚女性证明材料
1、孕周未满14周: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孕周超过14周: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需包含未婚状态核验及引产许可说明
二、已婚女性证明材料
1、医学原因引产: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需注明继续妊娠将严重威胁母体健康或胎儿存在重大缺陷)
2、非医学原因引产:
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同意证明》
该证明需明确引产原因及审批意见
三、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涉及胎儿异常的需提供三级医院产前诊断报告
外地户籍需附加居住证或暂住证明
既往生育史相关证明材料(如存在多次终止妊娠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