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实施孕14周以上引产手术需在定点单位进行,宿迁市宿豫区妇幼保健院为定点单位之一。需提供身份证。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因医学需要引产的,应凭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医学诊断意见书、B超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到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需要引产的,由当事人凭身份证、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到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该证明。医院在实施引产手术前会查验并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信息和“引产证明”,无相关证明一般不得施术,然后按正常医疗流程进行术前检查、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操作,之后实施手术。